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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旅游產業政策!宜昌市A級、5A級、4A級旅游景區/旅行社、數字+文旅、旅游休閑街區、夜間文化和旅游消費集聚區、5C級、4C級自駕車旅居車營地、五星級、四星級旅游飯店、甲乙丙級旅游民宿、大型營業性演出、電競頂級國際職業賽事獎勵申報!
宜昌市A級、5A級、4A級旅游景區/旅行社、數字+文旅、旅游休閑街區、夜間文化和旅游消費集聚區、5C級、4C級自駕車旅居車營地、五星級、四星級旅游飯店、甲乙丙級旅游民宿、大型營業性演出、電競頂級國際職業賽事獎勵政策整理如下,需要申報的宜昌各地企業可隨時咨詢小編:
宜昌市A級、5A級、4A級旅游景區/旅行社、數字+文旅、旅游休閑街區、夜間文化和旅游消費集聚區、5C級、4C級自駕車旅居車營地、五星級、四星級旅游飯店、甲乙丙級旅游民宿、大型營業性演出、電競頂級國際職業賽事獎勵政策整理如下,需要申報的宜昌各地企業可隨時咨詢小編:
宜昌市文化旅游產業獎勵政策免費咨詢:15855157003(微信同號)
安徽、湖北、江蘇、湖南、四川、陜西等地均有公司,成立13年,經驗豐富,提供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科技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企業技術中心、工業設計中心、綠色工廠、智能工廠、數字化車間、兩化融合、大數據企業、首臺套、規上企業、老字號、非遺、技能大師工作室、孵化器/眾創空間、質量獎、科技成果評價、專利(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版權、軟件著作權、工商財稅等項目材料編寫和項目規劃指導等服務,免費咨詢!
宜昌市促進文化旅游產業高質量發展獎勵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促進文化旅游產業高質量發展,結合宜昌實際,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獎勵對象為具備從事文化旅游業(含體育業)相關工作職能或資質的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團體、行業組織和個人。
同一單位(個人)的同一項目在同一年度只能享受一次獎勵。如同時符合本辦法及市級其他現行獎勵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復”原則執行。
第二條 支持A級旅游景區新業態項目建設。對充分挖掘本土文化資源,打造數字科技、旅游演出、文博文創、非遺產品、戶外運動、康養、影視等創新型業態項目的A級旅游景區,年度內完成投資50萬元以上100萬元(含)以下的一次性獎勵5萬元;100萬元以上300萬元(含)以下的一次性獎勵10萬元;300萬元以上500萬元(含)以下的一次性獎勵30萬元;500萬元以上的一次性獎勵50萬元。
支持城市旅游“數字+文旅”項目建設。對運用5G、VR/AR、人工智能、多媒體等數字技術,開發或改建沉浸式文娛、全息互動投影、夜間光影秀等產品,且該產品年營業收入達500萬元以上的企業,按年營業收入的5%(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給予一次性獎勵。
第三條 對年度新增入統的規模以上且正常生產經營的文化旅游體育娛樂企業,一次性獎勵15萬元。
第四條 對成功實現品牌創建或升級的文旅項目運營主體給予一次性獎勵:
對新評為國家級、省級旅游度假區的,分別一次性獎勵400萬元、100萬元。
對新評為5A級、4A級旅游景區的,分別一次性獎勵400萬元、100萬元。
對新評為國家級、省級夜間文化和旅游消費集聚區的,分別一次性獎勵100萬元、50萬元。
對新評為國家級、省級旅游休閑街區的,分別一次性獎勵100萬元、50萬元。
對新評為全國鄉村旅游重點鎮、重點村的,分別一次性獎勵30萬元、20萬元。
對新評為5C(星)級、4C(星)級自駕車旅居車營地的,分別一次性獎勵50萬元、30萬元。
對新評為五星級、四星級旅游飯店的,分別一次性獎勵400萬元、100萬元。
對新評為甲級、乙級、丙級旅游民宿的,分別一次性獎勵20萬元、10萬元、5萬元。
對新評為5A級、4A級旅行社的,分別一次性獎勵20萬元、10萬元。
第五條 對獲得國家級旅游商品大賽金獎、銀獎、銅獎的企業(團隊)或個人,分別一次性獎勵3萬元、2萬元、1萬元;對獲得省級旅游商品大賽金獎、銀獎、銅獎的企業(團隊)或個人,分別一次性獎勵2萬元、1萬元、0.5萬元。
第六條 對在宜昌舉辦的大型營業性演出,單場售票達5000張的,按單場市外(身份證、手機號碼歸屬地均為宜昌市外)觀眾購票數給予經營單位獎勵,獎勵標準為30元/張。其中,單場售票5000至10000張的最高獎勵10萬元,10001至30000張的最高獎勵15萬元,30000張以上的最高獎勵20萬元。
對在宜昌城區(不含夷陵區,下同)建設脫口秀、相聲、小品、戲曲、戲劇、舞蹈、音樂等相對集中演藝新空間項目的企業,按固定資產投資總額(不含土地購置費)給予獎勵。固定資產投資總額達3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30萬元;達5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50萬元。對項目年度票房總收入達500萬元以上的運營主體,另一次性獎勵20萬元。
第七條 對組織市外游客乘坐專列來宜旅游,單趟專列在宜昌進站達300人,在宜昌住宿2晚及以上,游覽3處收費3A級及以上景區(至少1處為4A級及以上)的旅行社,一次性獎勵3萬元/趟。對組織市外游客乘坐高鐵(動車)來宜旅游,團隊游客達200人,在宜昌住宿2晚及以上,游覽3處收費3A級及以上景區(至少1處為4A級及以上)的旅行社,一次性獎勵1萬元/團。
對組織市外游客包船來宜旅游,單船游客達150人,在宜昌住宿2晚及以上,游覽3處收費3A級及以上景區(至少1處為4A級及以上)的旅行社,一次性獎勵1萬元/船。
對組織市外游客乘坐大巴車來宜旅游,團隊游客達300人,在宜昌住宿2晚及以上,游覽3處收費3A級及以上景區(至少1處為4A級及以上)的旅行社,一次性獎勵0.5萬元/團。
對組織國內游客包機來宜旅游,單次航班在三峽國際機場進港達100人,在宜昌住宿2晚及以上(至少1晚為四星級及以上飯店或實際結算價每間夜240元及以上的非星級飯店),游覽3處收費3A級及以上景區(至少1處為4A級及以上)的旅行社,一次性獎勵1萬元/班。對組織境外游客包機來宜旅游,單次航班在三峽國際機場進港人數達100人,在宜昌住宿2晚及以上(至少1晚為四星級及以上飯店或實際結算價每間夜240元及以上的非星級飯店),游覽3處收費4A級及以上景區(至少1處為5A級)的旅行社,一次性獎勵1.5萬元/班。
長江夜游、《三峽盛典》演出、“兩壩一峽”游船、三峽千古情等項目視同收費4A級景區。免票游覽景區的游客不計人次。
第八條 對在宜昌舉辦電競頂級國際職業賽事、全國或次級國際職業賽事、次級全國職業賽事、其他各類國際或全國賽事、其他各類型區域性賽事的主辦單位,視情況分別給予不超過500萬元、200萬元、100萬元、50萬元、3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對注冊地在宜昌的電子競技職業公司(俱樂部)代表隊獲得頂級國際職業賽事、全國或次級國際職業賽事、次級全國職業賽事、其他各類國際或全國賽事、其他各類型區域性賽事冠軍的,視情況分別給予不超過200萬元、100萬元、50萬元、20萬元、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九條 對新獲得全國特級、高級、中級、語種導游證并在宜昌工作的導游,分別一次性獎勵3萬元、2萬元、1萬元、1萬元。對新入選湖北省青年拔尖人才項目的導游,一次性獎勵2萬元。對新入選全國“金牌導游”培養項目或“金牌導游工作室”的帶頭人,一次性獎勵3萬元。
對代表宜昌獲得全國導游大賽或紅色故事講解員大賽一、二、三等獎的選手,分別一次性獎勵3萬元、2萬元、1萬元;對代表宜昌獲得全省導游大賽或紅色故事講解員大賽一、二、三等獎的選手,分別一次性獎勵2萬元、1萬元、0.5萬元。
第十條 本辦法第二條第(一)款獎勵資金由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在部門預算中統籌安排,第五條、第六條第(一)款、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獎勵資金由市級財政承擔;其余條款獎勵資金,宜昌城區由市、區兩級各承擔50%,各縣市和夷陵區全部由當地自行承擔。市級獎勵資金采取統籌執行,按年度預算總量控制。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負責解釋。申報獎勵的具體條件及流程等由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原《宜昌市促進演出市場繁榮發展實施辦法》(宜府辦發〔2024〕4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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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促進文化旅游產業高質量發展,結合宜昌實際,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獎勵對象為具備從事文化旅游業(含體育業)相關工作職能或資質的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團體、行業組織和個人。
同一單位(個人)的同一項目在同一年度只能享受一次獎勵。如同時符合本辦法及市級其他現行獎勵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復”原則執行。
第二條 支持A級旅游景區新業態項目建設。對充分挖掘本土文化資源,打造數字科技、旅游演出、文博文創、非遺產品、戶外運動、康養、影視等創新型業態項目的A級旅游景區,年度內完成投資50萬元以上100萬元(含)以下的一次性獎勵5萬元;100萬元以上300萬元(含)以下的一次性獎勵10萬元;300萬元以上500萬元(含)以下的一次性獎勵30萬元;500萬元以上的一次性獎勵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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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對年度新增入統的規模以上且正常生產經營的文化旅游體育娛樂企業,一次性獎勵15萬元。
第四條 對成功實現品牌創建或升級的文旅項目運營主體給予一次性獎勵:
對新評為國家級、省級旅游度假區的,分別一次性獎勵400萬元、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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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新評為甲級、乙級、丙級旅游民宿的,分別一次性獎勵20萬元、10萬元、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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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對獲得國家級旅游商品大賽金獎、銀獎、銅獎的企業(團隊)或個人,分別一次性獎勵3萬元、2萬元、1萬元;對獲得省級旅游商品大賽金獎、銀獎、銅獎的企業(團隊)或個人,分別一次性獎勵2萬元、1萬元、0.5萬元。
第六條 對在宜昌舉辦的大型營業性演出,單場售票達5000張的,按單場市外(身份證、手機號碼歸屬地均為宜昌市外)觀眾購票數給予經營單位獎勵,獎勵標準為30元/張。其中,單場售票5000至10000張的最高獎勵10萬元,10001至30000張的最高獎勵15萬元,30000張以上的最高獎勵20萬元。
對在宜昌城區(不含夷陵區,下同)建設脫口秀、相聲、小品、戲曲、戲劇、舞蹈、音樂等相對集中演藝新空間項目的企業,按固定資產投資總額(不含土地購置費)給予獎勵。固定資產投資總額達3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30萬元;達5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50萬元。對項目年度票房總收入達500萬元以上的運營主體,另一次性獎勵20萬元。
第七條 對組織市外游客乘坐專列來宜旅游,單趟專列在宜昌進站達300人,在宜昌住宿2晚及以上,游覽3處收費3A級及以上景區(至少1處為4A級及以上)的旅行社,一次性獎勵3萬元/趟。對組織市外游客乘坐高鐵(動車)來宜旅游,團隊游客達200人,在宜昌住宿2晚及以上,游覽3處收費3A級及以上景區(至少1處為4A級及以上)的旅行社,一次性獎勵1萬元/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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