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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息補貼征求稿!湖北省各市州進一步支持中小微企業紓困若干措施申報獎補要求
貼息補貼征求稿!湖北省各市州關于進一步支持中小微企業紓困若干措施申報獎補要求如下,一共12點,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武漢市、黃石市、十堰市、宜昌市、襄陽市、鄂州市、荊門市、孝感市、荊州市、黃岡市、咸寧市、隨州市,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仙桃市、潛江市、天門市、神農架林區各地需要咨詢申報的可以免費咨詢漁漁為您解答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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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大財政資金支持力度。提高制造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支持中小微企業比例,經認定的優質中小企業(創新型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企業)申請工業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改造項目補助,總投資門檻由2000萬元降低至1000萬元,省級按照生產性設備購置金額10%的比例給予最高1000萬元補貼。
設立100億元“楚設擔”,為中小微制造企業設備購置更新改造貸款提供優惠費率的擔保增信服務,省財政對符合條件的“楚設擔”業務,按照擔保費的80%給予補貼,補貼期限最長2年。(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經信廳、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湖北宏泰集團,各市、州、縣人民政府。以下責任單位均包含各市、州、縣人民政府,不再單獨列出)
二、全面落實國家稅收優惠政策。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半征收“六稅兩費”。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對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對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5%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落實落細先進制造業、集成電路和工業母機企業增值稅加計抵減以及集成電路和工業母機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責任單位:省稅務局、省財政廳、省經信廳、省發改委、省科技廳)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持續健全省市縣三級小微企業融資協調工作機制,推動銀行信貸資金直達小微企業,力爭2025年末普惠小微貸款增速高于各項貸款增速。持續推進省征信平臺、“鄂融通”省中小企業融資信用平臺、“科創企業智慧大腦”等平臺信用信息歸集共享,依托征信機構加大信息開發利用力度,開展中小企業商業價值信用貸款和知識價值信用貸款改革試點。
落實優化小微企業無還本續貸政策,將續貸范圍從部分小微企業擴展至所有小微企業,并階段性擴大到中型企業。深化區域性股權市場“專精特新”專板建設,力爭2025年末湖北“專精特新”專板集聚優質中小企業超過1500家,加速優質中小企業利用“綠色通道”和“公示審核”機制到新三板掛牌融資。(責任單位: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人行湖北省分行、省科技廳、湖北金融監管局、湖北宏泰集團、省經信廳、湖北證監局)
四、推動降低經營成本。延續實施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至1%政策;延續實施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對符合條件的中小微企業,按規定比例返還。在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現有工業用地通過廠房加層、廠區改造、內部用地整理等途徑增加容積率的,不再征收土地價款。
鼓勵高速公路經營企業在部分高速公路實行差異化收費,實現物流企業車輛“減費降標”。強化供應鏈物流體系建設,拓展升級湖北供應鏈物流公共信息平臺集成服務功能,推動降低綜合物流成本。(責任單位:省人社廳、省稅務局、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交通運輸廳、湖北交投集團、省發改委)
五、完善供應鏈平臺體系建設。建立多領域多層次供應鏈平臺體系,圍繞構建“51020”現代產業集群,按照“成熟一個,組建一個”思路建設供應鏈平臺,推動產業鏈供應鏈平臺擴面提質。
鼓勵各地對中小微企業上鏈用鏈給予一定補貼,引導企業依托供應鏈平臺促進供需精準匹配、高效對接,幫助開拓市場。健全完善對國資國企主導的供應鏈平臺的政策賦能機制,以開放政府資源和服務推動國企民企融合發展、大中小協同發展。(責任單位:省發改委、省政府國資委、省經信廳、省科技廳)
六、全力擴大市場需求。實施提振消費專項行動,充分挖掘以舊換新消費潛能,繼續開展汽車、家電、家裝廚衛和電動自行車以舊換新活動。全面落實國家促進房地產市場止跌回穩政策,堅持以需定收,穩妥推進各地收購存量商品房作保障性住房,引導商業銀行將存量房貸利率降至新發房貸利率附近,將二套房貸最低首付比例下調到15%。
常態化搭建產銷對接平臺,組織開展“十百萬”“制造翹楚”等供需對接活動。貫徹落實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要求,200萬元以下的貨物和服務項目、400萬元以下的工程項目,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應當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200萬元以上的貨物和服務項目、40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預留該部分采購項目預算總額的40%以上面向中小企業采購。(責任單位:省商務廳、省住建廳、人行湖北省分行、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經信廳、省財政廳、省發改委)
七、著力擴大有效投資。謀劃儲備一批重大項目納入國家“盤子”,積極爭取符合條件的重點項目獲得中央預算內投資、超長期特別國債、專項再貸款等資金支持。以大規模設備更新為抓手,實施新一輪萬企萬億技改,開展先進設備更新、數字化轉型、綠色裝備推廣、本質安全水平提升四大行動,帶動工業投資升溫。
支持中小微企業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企業申報超長期特別國債,資金申報門檻從項目總投資不低于1億元降低到不低于2000萬元。對納入國家科技創新和技術改造專項再貸款支持的工業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項目,在中央財政貼息基礎上,省級財政再疊加給予1個百分點貼息支持,期限不超過2年。
完善促進民間投資長效機制,常態化向民間資本推介優質投資項目,通過政府投資和政策激勵有效帶動民間投資。(責任單位:省發改委、省經信廳、省商務廳、人行湖北省分行、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直有關部門)
八、支持中小微企業“出海”。積極組織中小微企業參加中國國際中小企業博覽會、亞太經合組織(APEC)技展會、“千企百展出海拓市場”境外展覽會等國際交流合作活動,對符合條件的參展企業展位費等費用予以扶持。
引導中小微企業用好“鄂企聚航”綜合服務平臺,持續完善信息推送、政策宣傳和風險預警功能。鼓勵地方探索建設中外中小企業合作區,支持合作區中小企業在科技創新、貿易投資、產業合作等領域對接國際優質資源,提升國際競爭力。(責任單位:省商務廳、省經信廳)
九、加大中小微企業培育力度。深化個體工商戶分型分類精準幫扶培育,整合相關部門資源,對“名特優新”個體工商戶實施精準幫扶培育。推行“個轉企一件事”改革,個體工商戶轉型為企業的,允許繼續使用原字號、成立日期和保留行業特點,并按規定享受小微企業稅收減免政策。
持續鞏固優化企業開辦“210”標準服務,便利企業高效準入。深入實施中小企業成長工程,完善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機制,按照“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梯度,構建從孵化培育、成長扶持到發展壯大的培育體系,省級財政對獲批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給予100萬元獎勵。
延續貨運企業獎補政策,對新增規上公路貨運、多式聯運和貨運代理企業給予不高于1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公路貨運量排位靠前的公路貨運企業給予50萬元至100萬元不等的一次性補助。
深入實施促進大中小企業融通創新“攜手行動”,組織開展“百場萬企”大中小企業融通對接活動,促進大中小微企業在技術創新、產品配套、市場開拓、供應鏈合作等方面加強融通協作,帶動中小微企業提升核心競爭力。(責任單位:省市場監管局、省經信廳、省財政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政府國資委,省直有關部門)
十、促進中小微企業創新發展。實施科技創新券政策,對符合條件的科技型中小企業購買科技創新服務實際發生金額的30%給予最高20萬元補貼。支持中小微企業組建研發機構,對2年內研發平臺建設或服務費用總計達到2000萬元及以上的,省級按平臺建設或對外服務費用的10%比例給予最高500萬元經費補助。
加快推動政府應用場景向企業開放,鼓勵領軍企業應用場景向中小企業開放,每年遴選100個開放各類資源、面向公眾建立創新、創業、服務的應用場景進行宣傳推廣,并擇優給予項目建設主體50萬元的一次性獎補。
大力推進中小微企業創新成果轉化應用,落實首臺(套)裝備、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軟件示范應用政策,豐富創新產品應用場景,加快創新產品推廣應用。加快推進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省級財政按照每個省級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試點城市實施期最高3000萬元補助標準予以資金支持,力爭2025年實現省級城市試點全覆蓋。
強化中小微企業人才支撐,推行專精特新企業職稱申報舉薦制,專精特新企業人才經企業董事長(或企業研發團隊技術帶頭人)和1名同行業專家署名舉薦,可不受原職稱資格、學歷資歷、工作年限、繼續教育等條件限制,直接申報工程系列高級職稱。(責任單位:省科技廳、省經信廳、省數據局、省財政廳、省人社廳)
十一、強化中小微企業合法權益維護。進一步規范涉企執法、監管,除涉及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執法檢查事項外,按照“隨機、最少、合并”原則,切實減少對中小微企業的抽查比例和頻次。
優化包容審慎監管,進一步健全完善行政執法裁量權基準,依法拓展不予以行政處罰事項范圍。進一步建立健全防范化解拖欠中小企業賬款長效機制,完善拖欠賬款清理與巡視、審計、督查的常態化對接機制。(責任單位:省司法廳、省經信廳,省直具有監管職能的有關部門、省清理拖欠企業賬款專班成員單位)
十二、持續優化中小微企業服務。持續完善中小企業服務體系,推動各地根據實際需要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服務機構,鼓勵在中小企業集聚的園區、產業集群等設置公共服務站點,常態化開展“一起益企”中小企業服務行動,提升服務便利性。
建立健全政企常態化溝通機制,深化“解難題、穩增長、促發展”企業幫扶活動和民營企業定期溝通及問題協調解決機制,常態化推進分層、分級、分類聯系幫扶中小微企業。
持續完善中小微企業訴求響應機制,充分運用民營經濟發展綜合服務平臺、湖北省非公有制企業投訴服務平臺、“楚企通”市場主體訴求響應平臺等,暢通線上訴求反映和問題解決渠道,建立企業合理合法訴求閉環處置機制。(責任單位:省經信廳、省發改委、省工商聯,省直有關部門)
本文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其中具體政策措施的實施期限國家和我省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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